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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助理员
发表时间:2008-01-09 21:10: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北京市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北京市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下称“专业委员会”)是北京市公证协会理事会(下称“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协会理事会根据北京市公证行业发展的需要决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委员若干名。主任负责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报经理事会会议决定任命。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由协会理事担任。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从执业公证员中产生,由执业公证员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执业的公证机构同意,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担任。 第七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公证事业,愿意为公证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愿意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二、执业满三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停止执业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五、达到公证员执业年满期限的。 第九条 委员两次不参加会议或两次未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经该委员所在委员会会议研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完成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专门工作; 二、受协会理事会的委托,代表协会对外开展工作; 三、起草、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起草并向理事会提交为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的报告; 五、协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报告本委员会的工作; 五、完成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务,尽职尽责为北京公证行业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公证行业的形象; 三、按时参加本委员会会议,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做出有损公证行业的事情; 六、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报请协会秘书处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做出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以及费用支出情况报告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报告,由秘书处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落实的情况,将作为协会理事会下一年度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转自北京市公证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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