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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确认孤儿身份公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http://www.notery.net/bbs/ShowPost.asp?ThreadID=4101 )
作者:助理员
发表时间:2013-03-12 13:28:31
吉公协字〔2010〕9号 省公证协会关于确认孤儿身份公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公证处: 今年7月份以来,我省多家公证处陆续接到孤儿为进入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学习,要求公证处出具孤儿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长期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的实体公证的申请。部分公证机构应当事人要求或迫于有关部门压力办理了此类公证,成为新的质量问题。 这类公证涉及孤儿身份界定问题。关于孤儿身份界定问题,民政部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孤儿。 (一)父母双亡; (二)弃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 (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对于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又分为五种情况:(1)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长期走失;(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3)父母双方长期走失;(4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5)父母均为精神疾患或服刑人员。 针对此类公证,我会特向中国公证协会请示。中国公证协会答复如下: 对于离家出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公证机构不宜做实体公证,可办理文书上印鉴属实公证。 1.办理印鉴属实公证的,出具机关必须是有法定管理职责的机关; 2.办理文本相符公证的,也要依据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开具的证明或作出的裁定。 公证机构办理此类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一是申请失踪的证明,必须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二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 为确保此类公证质量,今后全省各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各公证处接此通知后,要对此前办理的此类公证进行严格复查,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立即予以纠正或撤销,并将复查情况报省公证协会。 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沟通请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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