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协会关于谨慎办理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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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助理员
发表时间:2014-04-22 17:20:48

江苏省公证协会关于谨慎办理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控制公证执业风险,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省内外公证业务实践,现就办理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的范围
“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包括证明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单方委托行为公证、证明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两类公证事项。
二、谨慎办理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
1、办理上述公证事项时,应特别注意审核委托人身份及其证件,确保人证的真实性和同一性,谨防其身份假冒、证件伪造。对委托人身份有疑问的, 还应使用其他适当方式方法核实委托人身份,直至排除疑问。
2、委托人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不在当地的上述公证事项,应当慎重办理;对于由中介操作经常或批量申办上述公证事项的,应当不予办理。
3、谈话时应注意询问的针对性,特别应当询问清楚委托人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非亲属、熟人之间的委托,可以通过要求补充证明材料或询问核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委托人的真实想法。
4、办理上述公证事项时,建议以拍照(正面免冠照片)或摄像的方式留存委托人的影像资料。
5、如发现假证、假人,应暂扣相关证件,将“当事人”信息录入办证系统违信人员信息库,并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公证事项涉及其他公证机构的,还应进行通报。
三、停止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
1、“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担保性委托书”:
(1)委托人承认委托是为借款作担保、并无出售房产意思的;
(2)委托人和受托人不认识或者不熟悉,不具备基本信任关系的;
(3)委托书授予权限过于宽泛(有同时授权抵押、出售、出租、收取售房款等情形的),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4)同一受托人多次接受他人类似委托事项的;
(5)委托人由受托人或其他第三人引导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且委托人意思表示明显不自主的;
(6)受托人或其他第三人阻止公证员与委托人单独谈话交流的;
(7)公证员认为属于“担保性委托书”的其他情形。
3、“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公证机构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将面临极大的法律和事实风险,(应停止)应当拒绝公证。
4、对不予受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申请的,应尽量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引导当事人办理借款合同、房产抵押担保合同公证,并告知有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所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江苏省公证协会秘书处。
2014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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