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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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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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有二个,全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辅助人员的管理,根据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辅助人员是指在公证机构中协助执业公证员完成公证执业活动中各项辅助性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从事公证员辅助工作: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在公证机构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
    (三)已参加公证辅助人员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领取公证辅助人员执业证;

    第四条 公证辅助人员主要从事下列辅助性业务工作:
   (一)解答公证业务咨询,指导当事人填写有关公证申请材料,草拟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二)协助执业公证员查询资料,制作询问笔录;
   (三)参与调查取证,随同执业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勘验、承担监督、勘验记录工作;
   (四)负责公证文书的校对、送达;
   (五)整理已办结公证事项的有关材料,承办公证卷宗归档;
    (六)公证业务联络;
   (七)其他辅助性业务工作。

    第五条 公证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执业公证员的名义受理公证事项;
   (二)擅自出具公证文书;
   (三)单独接待公证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取证;
   (四)泄露公证事项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证机构应当与被聘用的公证辅助人员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指派政治思想较好、业务素质较高的执业公证员指导公证辅助人员。公证辅助人员参与公证执业活动出现质量问题,指导公证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证辅助人员应当接受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公证辅助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发公证辅助人员工作证,公证辅助人员持证上岗。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证辅助人员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五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证辅助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
    公证机构负责对公证辅助人员的业务水平、完成各项辅助性工作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公证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可分别给予暂停助理工作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公证机构应逐级上报司法行政机关,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收回公证辅助人员工作证;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公证机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二)不胜任公证辅助人员工作,未通过登记备案的;
   (三)拒不参加公证业务培训或业务考核不合格的;
   (四)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受当事人贿赂的;
   (五)其他违反公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公证辅助人员受到收回公证辅助人员工作证、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二年内不得参与公证辅助活动。重新上岗必须经过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培训考核并且合格。

   第十一条 公证辅助人员参与执业活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应由其所在公证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公证辅助人员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培育和发展执业公证员队伍,维护我市诚信,公正的公证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部颁规章,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证辅助人员是指直接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并与公证处有专职聘用合同关系(包括临时合同)的人员.公证辅助人员不包括行政人员.
第三条 公证辅助人员不得单独办证;不得对外称公证员;不得在公证书,公证审批表等公证文件或公证函件上以公证员的名义署名.
第四条 公证辅助人员职责:
(一)办理允许办理的有关公证事务,包括参与调查取证,证前审核等;
(二)做好校对,打印文稿等工作;
(三)解答法律咨询,并在公证员认可的情况下,草拟法律文书;
(四)做好记录,登记,录音,录象,摄制工作;
(五)做好案卷装订工作.
第五条 公证辅助人员不得超过公证处执业公证员数的一倍.
第六条 聘用公证辅助人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一) 登记条件:
1 ,法律大专以上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 ,与公证处有聘用合同关系(包括临时合同);
3,年龄在二十二至六十五周岁之间;
4 , 未受过刑事处分;
5, 未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被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解聘的经历 .
(二)登记程序:
1, 公证处提出登记申请;
2,区,县(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市局公证管理处签署意见.
(三)登记应在聘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进行.超过时间一律不予登记.(四) 登记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杭州市公证辅助人员登记表》;
2, 公证处与公证辅助人员签订的聘用协议;
3 , 公证辅助人员辞职证明,无业或待业证明;
4 , 公证辅助人员档案存放证明;
5 , 公证辅助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6 ,公证辅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公证辅助人员经过登记,并在公证处工作满1年,由所在公证处提出申请,同级司法局签署意见,由杭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发给《公证员助理证》;
第八条 公证处应加强对公证辅助人员的管理,并指派有经验的公证员进行指导.公证处聘用人员从事公证辅助工作,不经过登记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罚.
第九条 公证处不得指派或允许公证辅助人员使用公证员印章独立办证.
第十条 公证辅助人员应遵守公证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级司法局应当责成公证处解除公证辅助人员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通报杭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一)以公证员身份独立办证的;
(二)自称公证员或在名片,信函中印签公证员身份的;
(三)违反公证保密原则,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文书的行为,事实等有关情况的;
(四)私自收费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给付回扣的;
(六)辅助办理与自己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的;
(七)未经主任同意或指派,查阅或摘抄与工作无关的公证案卷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证辅助人员登记表由杭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公证处已聘用的公证辅助人员,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0:08:58 
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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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30
No.2

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偶要看下。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0:11:23 
li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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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时间:
2009-04-07
No.3

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好好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0:19:28 
angel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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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时间:
2009-04-07
No.4

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还带条件的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0:20:40 
sd_w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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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注册时间:
2008-03-01
No.5

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何不公开发布一下?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0:31:05 
wwxf
总发贴数:
40
注册时间:
2006-12-21
No.6

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0:35:25 
htc222
总发贴数:
1
注册时间:
2009-04-07
No.7

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看一看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0:44:47 
公证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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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册时间:
2006-10-25
No.8

Re: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1:18:55 
axi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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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时间:
2009-04-07
No.9

Re: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1:50:32 
xiaoye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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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时间:
2009-04-07
No.10

Re: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看看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1:53:29 
不走寻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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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8
No.11

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看下子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3:30:17 
偶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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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时间:
2009-04-07
No.12

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看看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4:25:16 
kof8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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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册时间:
2009-04-07
No.13

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权威吗?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4:31:19 
kof8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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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册时间:
2009-04-07
No.14

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quanwei ma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4:32:01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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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注册时间:
2006-11-14
No.15

Re: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4-07 14: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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