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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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2
No.1

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编 者 前 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关于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的要求, 2000年12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合同》,从2001年1月1日起建立实施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新开设的保险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的范畴。公证责任保险的开办,对于转嫁公证责任风险,提高公证信誉,保护公证机构及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促进公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公证责任保险是个新事务,涉及许多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为便于广大公证人员、公证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公证责任保险知识,认真履行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充分运用公证责任保险手段维护行业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专门编辑了本《手册》,供大家学习参考。本《手册》系内部学习资料,涉及行业秘密和商业机密,各公证处及公证管理报门应当注意保密。《手册》内容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致的,应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由于编写时间仓促,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另外,《手册》附录中的两个文件是讨论稿,仅供广大公证人员研究讨论,不得作为法律依据引用,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可汇总后上报我司公证业务指导处。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2001年2月14日
目录
1、 公证责任保险概述
2、公证责任保险索赔需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
4、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5、《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6、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关于做好公证赔偿基金缴付工作的通知》
7、《公证责任保险合同》
8、《保险合同补充协议》(节选)
9、《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节选)
10《告知规则》
11《索赔单证格式》(节选)
附录:
1、《公证赔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公证赔偿的若干规定(讨论稿)》




公证责任保险概述
一、公证责任保险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一)基本概念
   1、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具有经营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公证机构,即经司法行政机构批准依法设立的各公证处。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行业的行业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
   2、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 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制,属于特殊的民事赔偿。公证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等。公证赔偿制度是有关公证赔偿问题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程序规则等的总称。
  3、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赔偿基金是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现代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的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公证赔偿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
  4、公证行业补偿制度。公证行业补偿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行业利益,解决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保证公证机构正常办理公证业务,而建立的利用行业整体优势对进行公证赔偿的公证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行业救济制度。是有关行业补偿的原则、相关规定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公证行业补偿制度的核心公证赔偿基金制度。补偿体系由公证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和公证赔偿后备金两个层次构成。公证赔偿后备金与公证责任保险在解决公证责任赔偿问题方面是互补、递进关系,在发挥赔偿作用时,首先由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补偿,当保险不能或不足以补偿时,则用公证赔偿后备金给予补偿。因此,公证赔偿后备金与公证责任保险的结合共同构筑了公证责任赔偿的双重经济保障。这种行业补偿机制建立完善后,将从根本上解决公证处因无力支付公证赔偿费用这一经济问题而丧失执业能力的问题,给公证行业信誉提供经济上的保障。
   5、公证赔偿后备金。公证赔偿后备金是为弥补公证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不全或不足(对个案而言)而设立的公证行业的赔偿资金储备。它是公证赔偿基金的一部分,既公证赔偿基金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金后剩余的部分。公证赔偿后备金主要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赔偿的费用。如偿付公证责任保险中的绝对免赔额、超过个案保险赔偿限额的公证赔偿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等。

(二)公证责任保险的性质、特点。
1、公证责任保险的性质。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是利用商业保险的特性转嫁公证责任风险的一种方式,是公证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同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新型的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范畴。它是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协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支持司法公证系统改革而开办的一项全新的保险险种。。
2、公证责任保险的特点。公证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⑴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投保。集全行业整体优势,较好地解决了公证处的赔偿能力问题。⑵保障率高。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公证责任的全部内容,最高赔偿总限额为所交保费的200倍,单项赔偿限额为该项公证收费的1000至1200倍,基本满足了公证赔偿的需要。⑶实行索赔发生制,即不管哪年办理的公证案件,只要在保险单保险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这充分考虑到公证责任赔偿的特点和要求。⑷实行浮动费率制,并制定了《费率浮动规则》作为合同的主要附件。⑸索赔程序简洁,实行明列单证索赔制,建立了公证责任保险赔偿网站,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索赔,保证迅速赔付,最大限度地预防了索赔纠纷。
二、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原则之一,要进入市场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有能力、讲信誉、负责任,特别是公证行业这一以公信力为生存依托的职业,这一点就更为重要。实行公证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公证行业的信誉。其次,市场经济要求提高效率、合理配备资源、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进行专业化分工和跨行业联合与合作,受小农经济思想影响的自给自足式的大而全、小而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生产生活方式将逐步被市场所淘汰。公证责任保险就是公证行业在互补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跨行业合作,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第三,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重大变革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政治经济结构的调整,加上公证制度自身的改革,使公证行业发展中不可预知的风险大大增加,建立公证责任保险机制有利于公证责任风险,增强公证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2、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建立完善的权利义务制度,明确各种法律主体的责任,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立法治国家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公证事业发展中,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公证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公证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的重要措施,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和发展方向。
3、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首先,公证体制改革导致公证赔偿方式的变化,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已经明确要求,公证行业要引入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自2000年10月1日起不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因此,尽快建立适应公证发展特点的公证赔偿及行业补偿制度,是公证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其次,公证改革面临的实际状况是,由于长期采用行政体制,造成绝大多数公证处缺乏必要的资产,一些公证处经济不独立,一些公证处不仅没有任何资产,甚至连维持正常办公都十分困难,可以说,目前的公证机构基本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实际能力。如果不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赔偿后备金等有效的赔偿保障机制,则公证责任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公证行业将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就将失去发展的基础和空间,公证改革也将面临失败的危险。
4、公证特性和事业发展的要求。首先。公证性质决定了公证机构不一般的民事主体,不是经济组织,而是特殊民事主体。公证机构不能随意建立或撤销,也不能随意停止办理公证业务,更不能因经济原因而终止、解散、歇业或破产;因此,必须建立必要的经济风险救济补偿机制。其次,公证机构以其全行业信誉为生存之本,一个公证处的过错或无法承担经济责任,不仅危害自身利益,而且要殃及相邻公证处,并将损害全行业的利益,使行业信誉受到影响和损失。因此,从行业发展和整体利益出发,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此类损害,公证补偿机制及公证责任保险的建立就是有效措施之一。第三,公证行业的职业责任风险较律师行业等其他职业要大。律师责任较为含混,律师过错形成的证据极为有限。而公证业务主要以出具公证文书为主要形式,每份公证文书都可能成为过错行为的证据。将来采取要素式公证书,鉴于目前的条件,将更加加剧这种不利状况。虽然过去公证业务在件数概率上涉及财产或资金的标的相对较少,但随着公证业务的发展,今后涉及财产或资金的公证业务将会大大增加,甚至成为主流业务,因而可能产生的过错赔偿金额也将大幅度提高。因此,必须提高整个公证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第四,符合国际公证制度发展的惯例。从目前掌握的部分资料表明,世界上公证行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公证行业是比律师、检察官等更加严格准入的行业,因此行业准入条件之一就是要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解决赔偿能力的方式也只有商业职责任保险和行业互助赔偿基金两种,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两者并用,也有个别国家采取其中一种。
(二)建立公证责任保险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3、《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三)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公证责任保险是全国第一家全行业职业责任保险,为国内首创。公证责任保险也是公证改革中必须建立的一项公证保障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重要配套措施。
1999年下半年,为了增强公证行业的信誉和抗风险能力,解决公证改革后公证处缺乏实际赔偿能力等问题,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在起草《关于深化公证工作的改革方案》的同时,即着手研究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并专门聘请保险专家作为保险顾问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9年7月至2000年1月为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了公证赔偿问题的研究探讨,公证责任保险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国内外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聘请保险法律专家,提出公证责任保险方案的基本思路和框架等。
第二阶段,2000年2月至2000年8月为方案设计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了公证赔偿情况的专题调研,认真了解了有关国家职业责任保险、公证责任赔偿、公证行业补偿及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关情况,完成了公证责任保险方案的设计、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公证行业内部的意见,初步完成公证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等保险文件的制作,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初步选定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条件,并与有关保险公司进行了初步洽商。经司法部批准,2000年8月30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意向书"。
第三阶段,2000年9月至12月为洽商、签约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进行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的实质性洽商、论证,完成了《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向中国保监会报批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等保险文件。2000年12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签订的《公证责任保险合同》,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唐运祥出席了签字仪式并发表了讲话。
三、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公证责任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并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公证责任保险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
1、建立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公证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经济保障措施。
2、公证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嫁公证责任风险,提高公证行业的抗风险能力,为公证行业正常、健康和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风险保障。如去年发生的最大的一起公证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达到600万元,这是一般公证处难以承受的,通过公证责任保险及公证行业补偿制度则可以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
3、通过公证责任保险可以使公证行业及各公证处立即获得巨额的公证责任赔偿能力,对解决公证机构缺乏实际赔偿能力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如按1999年公证业务收入计算,一年公证行业可获得的保险赔偿额度将达到27亿元。
4、公证责任保险对提高和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和行业信誉具有积极意义。有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赔偿后备金等公证行业补偿制度作后盾,公证行业将真正成为可以向社会承担全面法律责任的行业,成为一个有信誉、负责任的行业。对按新体制、新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这种作用和影响将更为明显。
5、对维护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证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保障正常的公证工作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6、公证责任保险及公证行业补偿制度的建立将为公证行业拓展高风险、高财产标的等重大公证业务提供强有力的资信保障。如上海在开拓房产资金监管公证业务时,发展商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公证处在监管过程中出现责任差错给客户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是否赔偿的起。一些新组织形式的公证处在拓展金融、房地产公证时,也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公证责任保险及公证行业补偿制度的建立将可以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
7、公证责任保险和公证行业补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如通过对索赔案件的分析,对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细节归纳,反馈给公证机构和公证管理机构,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质量管理措施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业务规范,从而起到提高公证质量和公证业务水平的作用。
8、条件成熟时,公证机构赔偿能力的高低和赔付记录,可以成为公证评选、处罚、确定等级和从事特殊公证业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公证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司法公证系统开办的专业保险,2000年12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该保险自2001年1月1日零时起正式生效。
(一)公证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保险人及其权利义务。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主要的权利义务是:⑴收取保险费。⑵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办理理赔事宜,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偿付保险赔偿费用。
2、投保人及其权利义务。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员协会。其主要的权利义务是:⑴办理投保、续保等保险手续。⑵确定被保险人的数量、名称、公证业务收入等情况,并向保险人如实告知。⑶按保险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⑷作为公证行业的代表,在保险期间维护公证行业利益,协调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3、被保险人及其权利义务。公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执业的公证处,是公证责任保险的直接受益人。其主要的权利义务是:⑴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并依法获得保险赔偿。⑵按照规定提取缴纳公证赔偿基金,依法办理机构的登记、年检、注册手续。⑶如实申报执业公证员、公证业务数量、公证业务收入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如因隐瞒公证业务收入导致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16条拒绝赔付,该公证处或该省公证机构要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⑷及时通知义务。在发生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索赔,提起诉讼、调解、上诉等事宜时,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通知保险人。具体详见《告知规则》。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及相互间的效力
1、保险合同的构成。公证责任保险合同是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明确公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⑴《保险合同》;⑵《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⑶《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⑷《续保通知书》(样本);⑸《公证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⑹《费率浮动规则》;⑺《告知规则》;⑻《索赔单证格式》(样本); ⑼《保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双方今后可能签订的就有关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达成的全部书面协议或文件。第一项为主合同,其他各项为主合同的附件。
2、组成保险合同的文件之间的效力。鉴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由若干份法律文件构成,为避免各文件间的效力冲突,预防合同纠纷,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对各文件之间的效力作了特别约定,既各文件间的效力按以下原则确定:
⑴组成保险合同的各文件发生抵触时,以效力大的文件约定为准。
⑵组成保险合同的各文件中,《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单》、《公证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索赔单证格式》为格式合同,其它各项文件均属特别约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特别约定效力高于格式合同。
⑶后签订的文件效力大于较早签订的文件。
(三)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一切险方式,即被保险人因公证职务行为,依法应对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均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保险采用"期内索赔提出"方式承保,即被保险人所做的公证业务,无论何时出具的公证文书,只要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提出索赔时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⑴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保险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⑵被保险人无有效公证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公证业务的;
⑶被保险人从事公证职务以外的任何行为;
⑷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公证人员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公证处执业的;
⑸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隐瞒或不如实告知,情节严重的;
⑹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其它免除责任的情况。
(四)保险费
1、保险费的确定。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实行比例费率制(相对于定额费率制),既按公证业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保险费。实行压年计费制,既按上一年度的公证业务收入为基准计算本年度的保险费。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既由基本保费加上浮动保费构成。
⑴基本保费。基本保险费按投保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公证业务总收入的1.5%计提。公证责任保险的前五年,只缴纳基本保费。
⑵浮动保费。鉴于公证责任保险是新开设的险种,无成熟保费测算依据,因此,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率采用浮动制,既以五年为一个测算周期,五年间,保险公司赔款支出总额与保险人所交基本保费总额达到约定比值时,保费费率即在基本保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上浮或下浮,上浮的费率称为风险费率,下浮的费率称为优惠费率,两者共同构成了浮动保费。具体约定详见《费率浮动规则》。
2、保险费的交付。保险费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负责交付,从各公证处上缴给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公证赔偿基金中列支。交费人为中国公证员协会。交费时间为每个保险年度的的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交费方式为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公证员协会按中国公证员协会指定的保险人账户汇寄本省保险费。未按时或未交足保险费的省,保险人对该省发生的保险事故将有权拒绝赔偿。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各公证处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提取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各省公证员协会应当按时足额汇交保险费。
五、保险赔偿
(一)赔偿额的确定
1、保险赔偿范围。公证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指在保险事故中,保险人对哪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概括的说,包括以下费用:⑴人民法院确定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公证处与公证责任索赔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⑵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⑶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为进行诉讼支付的差旅费,调查取证的费用等。⑷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如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法》第48条规定的费用等。
2、确定赔偿额的机构及方式。⑴由人民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方式确定。采用调解书方式时,赔偿数额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⑵由被保险人与公证责任索赔人以非诉讼调解(和解)协议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该调解方案中有关赔偿数额的内容必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调解方案中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致时,保险人具有决定权。 3、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对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每张保单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该保单项下所交基本保费的200倍,具体数额根据每年保费在当年保险单上载明。单项个案赔偿限额(不包括诉讼费用)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000倍,对于计件收费的公证业务,赔偿限额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200倍。
4、绝对免赔额。每个单项个案赔偿,保险人均有5%的免赔额,但该免赔额最高以20万元为限。即每个单项赔案,保险人通常只支付的95%的赔偿额,另5%的赔偿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该免赔额超过20万元的,超出部分仍由保险人承担。免赔额不适用诉讼费用部分,诉讼费用由保险人100%的赔付。
(二)赔偿处理的原则。
公证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采取明列索赔单证,限期支付赔款和预付赔款的原则。
1、明列索赔单证。指在履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按《告知规则》约定的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报并提供规定的真实、有效的索赔文件。约定的索赔文件已在《告知规则》中详细列明。
2、限期支付赔款。指保险人在收到约定的索赔文件后,经审核索赔文件没有瑕疵(真实、有效),且足够、充分(详见《告知规则》),则应在合同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向索赔人支付赔款。赔款支付原则上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符合保险合同赔付条件的,也可以就生效判决书或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额部分,直接向诉讼(或非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支付。
3、预付赔款。指经保险人参与并同意的调解案件,以及法院终审判决,经保险人初步审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下,保险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法院终审判决给付时间之前,提前预付赔偿额最高为80%的预付赔款,其余部分待双方依保险合同约定就全部索赔程序完成后予以赔付。
(三)索赔程序和方式
(具体内容详见索赔需知)
撰稿人:江晓亮、孙 云

 

公证责任保险索赔须知

一、索赔的主体
公证责任保险的索赔是指在发生公证责任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公证处,向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的行为。具体地说,当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被保险人)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提出公证责任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请求。
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该办公室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方便公证机构提出保险索赔,专门在北京设立的唯一受理公证责任保险索赔的机构,负责办理有关公证责任保险索赔的具体事宜并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公证处应直接向该办公室提出保险索赔请求,不用再找其他单位或部门。目前,该办公室已经正式营运,并开通了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网站和咨询电话。
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的地址:北京市亚运村北苑路172号欧陆经典夏园19-2601,邮政编码:100101;联系电话:(010)64908255或64908266;传真:(010)64908266;网址:www.gz-bx.com,中文域名:WWW.中国公证保险.COM或WWW.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COM;电子邮箱:gzbx@gz-bx.com;联系人:孙云、王京洲。
二、索赔的程序和方式
公证处(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附件七《告知规则》和本索赔需知,并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1、填写索赔文件。保险合同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情况,共设计了九种索赔文件,其中五种由公证机构(索赔人)填写提供。它们是:⑴索赔通知书;⑵调解结案申请及说明;⑶一审判决通知书;⑷终审判决(调解)通知及索赔申请书;⑸预付款申请书。另外四种文件是保险公司的答复文件,由保险公司负责填具。
上述五种索赔文件要根据需要填写,具体适用条件是:
⑴当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机构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提出赔偿请求时,被请求的公证机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通知书》。
⑵当案件拟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提交《调解结案申请及说明》。
⑶当案件一审结束时,应提交《一审判决通知书》。
⑷当案件二审(或调解)结束时,应提交《终审判决(调解)通知及索赔申请书》。
⑸当需要提前预付赔款时,应提交《预付款申请书》。
注意:⑴提交上述五种索赔文件均包括文件中所要求的各项附件。⑵已经提过的文件,不用重复提供。
2、索赔文件的提交时限。及时向保险公司设立的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报送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索赔文件是索赔人的义务。以下情况下,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应索赔文件就更为重要。⑴《一审判决通知书》因涉及上诉期限,提交时限最为严格,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3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⑵《索赔通知书》应在收到对方起诉书副本5个工作日内提交。⑶其它索赔文件也应按保险合同中《告知规则》的要求及时提交。因为,保险公司的赔付时限是以索赔的公证机构提交了全部应提交的索赔文件之日基准,2O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所以,索赔文件提交的越及时,案件处理的越快,获得赔偿的时间也越短。
3、索赔文件的格式。索赔文件必须采用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索赔文件格式,如确有其它事项,可在填具其标准格式后,附另页加以说明。五种索赔文件的标准格式,本《手册》已经全部收录,公证处也可以通过登录www.gz-bx.com网站直接下载。不采用标准格式,将影响公证机构获得赔付的时间。
4、索赔文件提交的途径。索赔文件应当直接向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提交,索赔文件提交到该办公室即视为完成提交义务。该办公室收到索赔文件后,应为索赔文件提交人出具收条,并对索赔文件中需要保险公司确认的有关事宜做出答复。
5、索赔文件提交的方式。索赔文件可采取邮寄、传真或网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采取后两种方式时,必须提交的原始文件,如原始票据等,在已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后,还需以挂号信方式随后邮寄提交。通过电子网络方式提交索赔文件,文字清晰,迅速便捷,节省费用,不易丢失且难以伪造。因此,提倡有条件的公证机构采取网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索赔文件。待全国公证计算机系统建成后,将逐步实行电子网络方式索赔。
三、公证保险网站(www.gz-bx.com)的使用
1、网站的主要功能。www.gz-bx.com网站于2000年12月开通,是专门为公证责任保险索赔服务的专业网站。它已具备的功能有;⑴为公证机构办理索赔事宜提供指导;⑵为公证机构提交索赔文件提供电子平台;⑶提供标准的索赔文件格式;⑷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参考。今后,还将进一步拓展与公证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功能,如典型赔偿案例分析,公证员业务研讨BBS等。
2、网站的登录范围。网站分公开和内部两个部分,凡涉及公证行业内部事项的,属内部信息,只有会员凭密码才能登录。全国各个公证机构都是会员。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将根据各省公证机构数量,统一编制登录名称和密码下发,各公证机构凭分配到的名称和密码,即可登录网站全部内容并自由下载。
3、网站登录条件。任何人具备一台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和一个上网帐号,用计算机联结上网后,输入www.gz-bx.com网址后,即可登录网站。当网站中涉及内部信息时,会提示请输入名称和密码,准确输入后即可登录内部网页,查看并下载有关信息。
4、网上提交索赔文件的方法。进入网站,点击"办理索赔",因属内部信息需填具名称和密码,准确填入后,进入内部网页,根据需要在有关索赔文件页面填具内容,填好后按"提交",见到"提交成功",则该索赔文件己提交完毕。同时必需提交的附件,可用扫描仪制作成电子邮件一并发送,如果不能扫描成电子邮件,也可传真或邮寄提交。
5、网站的会员管理。每个公证机构都是该网站的会员,可以免费得到一个名称、一个登录密码和一个电子邮箱。其中名称和电子邮箱不可更改;密码在首次登录网站后,进入"会员管理"可自行更改密码。建议各会员更改密码,以利于有关业务信息的保密。
6、特别说明。⑴由于电子网络是新兴技术,该网站的设计和运行时间尚短,可能会有各种不完善的地方,希望使用网站的各公证机构多为原谅,并将意见告知网站的管理人--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⑵公证机构成为网站的会员及使用网站各项功能,全部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

(1995年6月30日颁布,10月1日施行)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九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五十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关于做好公证赔偿基金缴付工作的通知
(2001)司律公字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公证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公证员协会,长安公证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十三条和《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建立公证赔偿基金的规定,各地应于2001年1月1日起建立公证赔偿基金。为做好公证赔偿基金的提取缴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赔偿基金是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提取公证赔偿基金的标准。自2001年起,各公证处应当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全部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提取本年度的公证赔偿基金。新设立的公证处亦同。因合并而产生的公证处,合并次年提取公证赔偿基金的基数,应为合并当年在合并前各公证处公证业务收入之和加上合并后公证处当年公证业务收入的总额。被撤销的公证处应在撤销时按撤销当年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提取公证赔偿基金。
三、2001年度公证赔偿基金的缴付。公证处应按规定提取公证赔偿基金,并于2001年3月31日前将其中的5/6上缴本省公证员协会,另1/6留在本公证处。
各省公证员协会应于2001年4月30日前将本省按规定提取的公证赔偿基金的3/6,汇至中国公证员协会指定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账户;1/6汇至中国公证员协会账户,另1/6留在本协会。各省应如实填报"公证赔偿基金统计表",并在汇款时一并上报中国公证员协会。
四、各省应当结合公证机构的年检注册做好公证赔偿基金的提取缴付工作,应将提取缴付公证赔偿基金作为公证机构年检注册的必备条件。
五、为转嫁公证责任风险,建立完善公证责任保险制度。中国公证员协会已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该合同已于2001年1月1日起生效。每个经年检注册的公证处均为被保险人。
六、为了保证合同的执行,各公证处应按规定如实填报公证业务年度收入,上缴公证赔偿基金;各省应按规定时限向中国公证员协会指定的账户汇款。
七、2001年度各省汇款指定账户。
1、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汇款帐户。收款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一支行;帐号:001-0231-0010473。
2、向中国公证员协会汇款帐户。收款单位名称:中国公证员协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帐号:06994808191001。
八、公证责任保险实行索赔发生制。凡2000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责任索赔的,公证处可以直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咨询洽商解决。联系方式可以采取电子网络、电话、电传和面谈等。
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苑路172号欧陆经典夏园19-2601;联系电话:(010)64908255或64908266;传真:(010)64908266;邮编:100101;网址:www.gz-bx.com;电子邮箱(E-mail):gzbx@gz-bx.com;联系人:孙云、王京洲。
附:公证赔偿基金统计表(略)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中 国 公 证 员 协 会
二○○一年二月六日
保 险 合 同
投保人:中国公证员协会
指定经办人:中国公证员协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
电话:(010)65205920
传真:(010)65205921 邮编:100020
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指定经办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40号
电话:(020)83189025
传真:(020)83343841 邮编:510110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开办公证职业责任保险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投保人为适应我国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全国公证行业赔偿制度,向保险人投保全国公证行业的公证职业责任保险。
二、保险人为支持公证行业的改革,建立风险管理体制,同意承保全国公证行业的公证职业责任保险。
三、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办,己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四、双方约定,公证职业责任保险于二○○一年一月一日零时起正式开办,以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保险期限,具体约定详见本保险合同其它组成部分。
五、本保险合同的指定经办人即为在保险合同具体执行中,分别作为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代表,处理涉及保险合同的有关事宜,其双方达成的相关文件,均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险合同由本合同及所列八个附件共同组成,自本保险合同签字之日起同时生效。
七、鉴于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的长期性,双方在执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另行拟定补充协议,对保险合同进行完善。
八、本保险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投保人代表签字:         保险人代表签字:
孙鸿翔(会长)           王毅(副总经理)
印章:中国公证员协会     印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保险合同附件:
1、《保险合同补充协议》
2、《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3、《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
4、《续保通知书》(样本)
5、《公证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
6、《费率浮动规则》
7、《告知规则》
8、《索赔单证格式》(样本)
保险合同附件一:
保险合同补充协议
(节选)
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人:中国公证员协会
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保险合同的组成
双方确认,下列文件共同组成保险合同:
⑴《保险合同》
⑵《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⑶《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
⑷《续保通知书》(样本)
⑸《公证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
⑹《费率浮动规则》
⑺《告知规则》
⑻《索赔单证格式》(样本)
⑼本补充协议以及双方今后可能签订的就有关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达成的全部书面协议或文件。
上述各项文件共同组成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效力
组成保险合同的文件发生抵触时,以效力大的文件约定为准。
在第一条保险合同组成中,第⑵、⑶、⑸、⑻项为格式合同,其它各项文件均属特别约定。特别约定效力高于格式合同。
后签订的文件效力大于较早签订的文件。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略)
四、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一切险方式,即被保险人因公证职业行为,依法应对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均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公证职业保险条款》第四条第㈠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仅指公证处集体确定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造成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公证处所属公证员个人在执行公证职务时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经人民法院确定,公证处需为其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以骗取保险赔偿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均为除外责任。
五、赔偿额、赔偿限额和绝对免赔额
1、赔偿额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数额。
赔偿额的确定及方式:
⑴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的数额。如果被保险人一审后放弃上诉,必须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⑵调解(包括非诉讼中的和解)协议确定的数额。不论是诉讼调解还是非诉讼和解,该调解方案中有关赔偿数额的内容都必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调解方案中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致时,保险人具有决定权。
⑶诉讼费用。该费用包括:①法院收取的诉讼费;②因诉讼而导致的律师费(原则上按司法部统一收费标准);③其它合理费用,包括必要的差旅等费用等。以上①项费用可以不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其它各项费用都必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2、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对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每张保单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该保单项下所交保费的200倍(具体数额根据每年保费在当年保险单上载明)。单项个案赔偿限额(不包括诉讼费用)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000倍,对于计件收费的公证业务,赔偿限额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200倍。
所交保费均指依基本费率(1.5%)所交保费,不包括依风险费率多交纳的保费部分;被保险人享受费率减免优惠时,也仍按基本费率(1.5%)计算。
3、绝对免赔额。每个单项个案赔偿,保险人均有5%的免赔额,但该免赔额最高以20万元为限。即每个单项赔案保险人只支付赔偿额的95%。5%的余额但最多以20万为限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额不适用诉讼费用部分,诉讼费用保险人将100%赔付。
六、费率的确定及保险费的交付
1、保险费率。保险费的收取按投保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公证业务总收入的1.5%计提。该费率为基本费率。双方确认,以上一年度公证业务总收入计提保险费,视为本保险年度投保人足额投保。
2、交费人及交费时间。交费由投保人按省为单位分别向保险人统一交纳。交费时间为每个保险年度的的五月三十一日以前。第一期保险合同交费日期由双方另行约定。如有特殊意外需要延期交纳,应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对未交或未交足保险费的省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将有权不予赔偿。
3、本保险年度内新成立的公证处(不包括因合并产生的新公证处)视为已交费,也是被保险人。当年被撤销的公证处不再退费。
4、鉴于本保险为新险种,无成熟测算依据,费率采用浮动制。具体约定详见《费率浮动规则》。
七、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采取明列索赔单证、限期支付赔款和预付赔款原则。
1、明列索赔单证是指在履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按《告知规则》约定的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报并提供规定的真实、有效的索赔文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内容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供真实、有效的索赔文件,视为放弃索赔权。
2、限期支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在收到约定的索赔文件后,经审核索赔文件没有瑕疵(真实、有效),且足够、充分(详见《告知规则》),应在合同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向索赔人支付赔款。赔款支付原则上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符合保险合同赔付条件的,也可以就生效判决文书或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额部分,直接向提出公证责任赔偿的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支付。
3、预付赔款是指经保险人参与并同意的调解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经保险人初步审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下,保险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法院终审判决给付时间之前,提前预付赔偿额最高为80%的预付赔款,其余部分待双方依保险合同约定就全部索赔程序完成后予以赔付。
八、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按保险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各项情况如实告知,主要是公证业务收入方面的情况;如果隐瞒公证业务收入,以图少交保费,将影响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费率及承保条件的,保险人在理赔时有权对被保险人就公证业务收入的有关财务状况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被保险人未如实交纳当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在赔款时对被保险人实行比例赔付。故意不如实告知且差额较大(超过实际应交保险费20%的)的,根据保险法第16条,保险人有权不支付赔款并不退保费;本处理,保险人仅对发生个案的被保险人(公证处)适用。
正常的工作误差(即不超过实际应交保险费的5%)约定忽略。
2、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义务。具体义务及责任详见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
3、及时通知义务。在发生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提出被保险人索赔、提起诉讼、调解、上诉等事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具体详见《告知规则》。
九、保险期限、保险索赔期和追溯期
(略,保险索赔期限详见《告知规则》)
十、保险合同的解除以及保险短期费率
(略)
十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略)
保险合同附件二:
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节选)
总 则
(略)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公证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公证文书利害他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除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部分以外,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诉讼费用专项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㈡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盗窃、抢劫;
㈢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㈣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㈤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㈥火灾、爆炸。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㈠被保险人无有效公证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㈡被保险人从事公证职务以外的任何行为;
㈢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公证人员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公证处执业;
㈣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隐瞒或不如实告知,情节严重的;
㈤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㈠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㈡本保险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第七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其它免除责任条款。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公证机构和从业人员名单,并对保险人在承保及赔付所需了解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委托人或公证文书利害关系他人索赔或提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及时抄送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财务数据核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式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并予以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且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提供了必要的索赔文件,保险人应及时审核,对索赔文件充分、足够、属实并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争议处理
(略)
保险合同附件七:
告 知 规 则

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中国公证员协会就开展公证职业责任业务中,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回复义务,经双方协商确认,制定以下告知规则。
投保人投保时的告知规则
第一条 投保人在向保险人投保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时,应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以下情况:
⑴全国合法从事公证业务的被保险人(公证处)名册;
⑵全部被保险人上一自然年度公证业务件数及公证业务收入;
⑶其他经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需要告知的事项。
处理利害关系索赔过程的告知规则
第二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收到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非诉讼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出以公证责任为内容索赔并拟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尽快向保险人告知。向保险人告知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⑴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索赔书面文件副本;
⑵该项公证书副本;
⑶被保险人就此所作的书面说明。
保险人在收到前款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投保人出具收条,10个工作日内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收到索赔交件并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意见。
第三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收到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被保险人提起以公证责任为内容的诉讼通知、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告知。向保险人告知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⑴人民法院送达的包括起诉书在内的全部诉讼文件;
⑵该项公证文件副本;
⑶被保险人就此所作的书面说明;
⑷有关拟用诉讼费用的预算及说明。
保险人在收到前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投保人出具收条,
并对下一步工作及诉讼费用的使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收到索赔文件并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意见。
第四条 第二条、第三条的告知同时视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是索赔程序的开始。
第五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诉讼期间,与诉讼另一方有关调解的任何方案,均应向保险人书面告知。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调解的方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就是否同意调解方案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意见。
第六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3日内,应告知保险人。向保险人告知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⑴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副本;
⑵是否上诉的意见;
⑶上诉后的诉讼费用的预算及说明。
保险人在收到上述告知后,应在5日内,就是否同意上诉以及诉讼费用的使用予以答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意见。
第七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书10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副本、诉讼费用的使用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上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收条。
索赔事项的告知规则
第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⑴索赔申请书;
⑵索赔事项(保险事故)说明书;
⑶公证处合法执业文件;
⑷公证员合法执业文件;
⑸公证书副本;
⑹按本规则应向保险人告知的全部文件及保险人收条及答复文件;
⑺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向胜诉方付款凭证及收款方收据;
⑻诉讼费用凭证及保险人就有关诉讼费用使用的答复;
⑼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使用的其它费用凭证。

上述各项文件依据本规则第二至七条规定已经提交过的,不用再提供,只需提交保险人收条及答复文件即可。

保险人在收齐上述索赔文件2日内向提出索赔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具收条。逾期未出具收条的,视为收到。
告知文件的形式及要求
第九条 本告知规则所涉及的告知与答复等所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告知规则的告知及答复方式采用先以传真方式,随后应将告知或答复文件原件以邮递方式送达对方。经双方另行约定也可采用如电子邮件方式。
第十条 本告知规则的告知及答复均应加盖公章或双方约定的业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本告知规则中保险人受理索赔告知事项的机构为: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苑路172号欧陆经典夏园19-2601
邮编:100101
电话:(010)84908255或84908266
传真:(010)84908266
网址:www.gz-bx.com
电子邮箱:gzbx@gz-bx.com
保险合同附件八:
索赔单证格式(样本)
(节选)
索赔单证格式(样本)目录
1、索赔通知书 (被保险人填具)
2、索赔通知书收条 (保险人填具)
3、调解结案申请及说明 (被保险人填具)
4、调解结案申请收条 (保险人填具)
5、一审判决通知书 (被保险人填具)
6、一审判决通知书收条 (保险人填具)
7、终审判决(调解)通知及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填具)
8、预付款申请书 (被保险人填具)
9、支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人填具)
索赔单证格式一:
公证职业责任险索赔通知书

被保险人: 市 县 公证处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一、索赔金额: 元
二、公证书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三、经办人姓名:
四、起诉时间: 年 月 日
五、利害关系人初次索賠时间:
六、利害关系人索赔理由:
七、有关拟用诉讼费用预算
1、律师费(按司法部收费标准)约 元
2、其它费用约: 元
索赔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利害关系人索赔书面文件副本。
2、法院送达的全部诉讼文件(副本)。
3、公证机关合法执业文件(副本)。
4、公证员合法执业文件。
索赔单证格式三:
调解结案申请及说明

我公证处于 年 月 日收到 诉(请求)我处责任赔偿案。我处申请调解结案。理由及说明如下:
公证处(签章)
年 月 日
索赔单证格式五:
一审判决通知书

我公证处於 年 月 日收到 ,诉 处责任赔偿案一审判决通知书(附后),我公证处认为:
一、上诉及上诉理由(或不上诉及理由):
二、有关诉讼费用预算:
1、上诉费用: 元
2、律师费用: 元(按司法部规定)
3、其他费用: 元
索赔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一审判决书(副本)
索赔单证格式七:
终审判决(调解)通知及索赔申请书

我处于 年 月 日收到 诉我处责任赔偿案终审判决书〔或调解协议,本案己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附后)调解结案〕,关于本案我处需赔偿金额及费用如下:
1、法院终审判决赔偿额: 元
2、判决我处需承担的诉讼费共计: 元
3、律师费用: 元
4、其它费用: 元
案件审理期间我处向贵公司提交了以下文件:
□ 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索赔通知书及附件;
□ 调解结案申请及说明;
□ 一审判决通知书及附件;
□ 终审判决通知及索赔申请书及附件。
同时我处己收到保险公司以下回复文件:
□ 索赔通知书收条;
□ 调解结案申请及说明收条;
□ 一审判决通知书收条。
我处保证以上所提交文件真实、有效。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处特申请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共计: 元。
赔款支付方式:
收款人:
开户行:
帐 号:
公证处(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法院终审判决书(调解协议)原件;
2、律师费发票原件;
3、其它费用票据原件。
索赔单证格式八:
预付款申请书

 

诉我处责任赔偿案件已于 年 月 日结案。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我处己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规定的索赔交件,清单详见《终审判决(调解)通知及索赔申请书》。为保证按期执行到期义务,我处特向贵公司申请在年 月 日前支付预付款 元。
公证处(签章)
年 月 日
附录一:
关于公证赔偿的若干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 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保证公证机构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作出具体公证行为的公证机构是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条 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制,以公证机构的资产为限。
公证机构交纳公证赔偿基金所获得的财产权益,在赔偿时,计入该公证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公证机构的赔偿范围包括:
㈠出具错、假公证文书;
㈡出具有瑕疵的公证文书;
㈢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出具公证文书;
㈣违法占有、挪用所保管的当事人财物;
㈤错误给付提存标的物或当事人委托监管的财物;
㈥当事人委托保管的文书、财物毁损、灭失的;
㈦其他违反公证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㈠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行使公证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㈡因当事人自己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㈢公证机构无过错的行为;
㈣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
㈤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致使损害加重的部分;
㈥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证明材料致使损害发生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公证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实施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第八条 公证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具体公证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含其继承人或继受人)。
公证赔偿请求人应当向作出具体公证行为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损失凭证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应当尽快查明情况,对属于公证赔偿责任范围的案件,受理公证机构应就赔偿的条件、方式、金额请求人公证赔偿协议。
属于公证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案件,受理公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通知保险机构。
需要使用公证员协会管理的赔偿基金赔偿的案件,受理公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通知省公证员协会。
第十条 对受理公证机构拒绝赔偿或就赔偿的具体问题达不成赔偿协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省级公证员协会投诉。
省级以上公证员协会应当设立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公证赔偿的投诉。
第十一条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㈠请求人所交纳的公证费。
㈡为办理该项公证所支付的交通、通讯、材料复印等直接费用;
㈢因公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㈣为请求赔偿所支付的交通、通讯、材料制作、误工等费用。
㈤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以国家承认的单据、票证为准,误工费用按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于混合过错造成公证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公证赔偿标准以不超过该项公证行为收费的十倍为限。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和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五条 2000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公证行为所引起的公证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附录二:
公证赔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现代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赔偿基金是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㈠执行国家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接受司法部、财政部的指导、监督。
㈡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㈢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收取和支付;
㈣对各省公证员协会及各公证机构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㈠各公证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
㈡基金的收益;
㈢其他收入(滞纳金、罚款、捐赠等)。
第五条 自2001年1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应按上一自然年度全部公证业务收入总额提取3%作为公证赔偿基金。
各公证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将所提取的公证赔偿基金的4/6上交中国公证员协会,1/6上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其余1∕6留在本公证处。
第六条 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范围:
㈠支付公证责任保险费;
㈡偿付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赔偿费用(含为理赔所支付的费用);
㈢支付公证人员因公殉职的补偿费(每人限额不超过5万元);
㈣支付国家及省级基金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每年提取的赔偿基金总额的5%);
㈤购买国债和国家批准发行的可贴现债券(不超过赔偿后备金总额的80%),或进行低风险投资(不超过赔偿后备金总额的20%);
㈥为提高公证质量和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公证质量监控系统,减少公证赔偿案件的发生所支付的费用;
㈦对长期未出现公证责任赔偿案件的公证机构的奖励费用;
㈧支付国家核准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基本保险费率为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1.5%,由中国公证员协会从所管理的赔偿基金中列支。因费率浮动致使保险费率超过基本保费的部分,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各省公证员协会及各公证机构按规定比例从所管理的赔偿基金中补足。
第八条 公证赔偿基金用于交纳公证责任保险费以外的余额称为公证赔偿后备金(以下简称"后备金")。
后备金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省公证员协会、公证机构分别管理所掌管的部分。
需要从后备金支付的第六条第㈡项费用,先从公证机构管理的后备金中支出,不足部分(不含绝对免赔额)由省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中支出,仍不足的,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中支出。
需要从后备金支付的第六条第㈢、㈥、㈦项费用由国家及省公证员协会按比例承担。
第九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总额达到全国公证业务年收入的15%时,即停止提取;低于10%时,应继续提取到规定限额。
省级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后备金总额达到本省公证业务年收入的30%时,即停止提取;低于20%时,应继续提取到规定限额。
中国公证员协会提取的后备金达到规定限额的,应由其提取的部分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提取,充实省级后备金;国家及省级公证员协会提取的后备金均达到规定限额的,应由其提取的部分转由公证机构提取,充实公证机构的后备金。
第十条 国家及省级后备金的申领程序,由符合使用范围的公证机构向本省公证员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省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审核,报会长或主管副会长(秘书长)批准。
省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公证赔偿后备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省公证员协会向中国公证员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审核,报会长或主管副会长(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在国家及省两级后备金中的财产权益为其所缴纳后备金的总额减去基金管理费及该公证机构已使用费用的余额。
公证机构对国家及省两级后备金每年使用限额为其在该基金中财产权益的10倍。公证机构使用上述基金用于公证责任赔偿后,应于次年起分两年予以偿还,其中属于该公证机构财产权益内的金额无需支付利息。公证机构偿还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缓一至三年偿还。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省公证员协会及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公证赔偿基金。
公证赔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省公证员协会应每年将所管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协会年会报告,并按规定编写财务报表报主管部门备案。
公证机构有权了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期如实交纳公证赔偿基金。因延迟或不如实交纳公证赔偿基金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公证机构自行承担。
在公证机构年检之日尚未交纳公证赔偿基金的,不予年检注册。对迟延或不如实交纳公证赔偿基金的公证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并处罚款、延缓注册、不予注册、吊销执业证书的处分;对主要负责人、责任人也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因故意少交公证赔偿基金致使保险公司或公证赔偿后备金管理机构拒绝赔偿的,或公证机构故意骗取公证赔偿金的,对该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撤销公证员职务或开除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延期三个月以上缴纳公证赔偿基金的公证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交纳金额的一倍;对不如实交纳公证赔偿基金的公证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交金额的五倍。滞纳金所得全部用于补充各级协会的后备金。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员挪用、滥用、贪污、挥霍、违规发放公证赔偿基金的,应当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财政部已于2002年6月以财行函(2002)32号批准施行。


[编辑][删除] 发表:2007-11-03 07:53:50 
布尔津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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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册时间:
2007-08-03
No.2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瞧一瞧,看一看,

[编辑][删除] 发表:2007-11-09 16:20:20 
wuyoo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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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册时间:
2007-11-16
No.3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迫切  看看~~~支持楼主~

 


[编辑][删除] 发表:2007-11-16 11:54:45 
hlm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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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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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No.4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谢谢

[编辑][删除] 发表:2007-11-16 15:57:02 
麦盖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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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9
No.5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mamat

[编辑][删除] 发表:2007-11-19 13:40:58 
donilee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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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2
No.6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学习学习!

[编辑][删除] 发表:2007-11-26 17:28:37 
长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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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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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8
No.7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看看

[编辑][删除] 发表:2007-11-28 20:54:14 
乱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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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3
No.8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辛苦了~


[编辑][删除] 发表:2007-12-03 15:52:49 
金日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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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4
No.9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谢谢

[编辑][删除] 发表:2010-10-19 13:46:32 
bhf7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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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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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8
No.10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编辑][删除] 发表:2010-11-19 14:17:29 
sj28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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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4
No.11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编辑][删除] 发表:2012-03-02 13:20:42 
bie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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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3
No.12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看看 学习学习

[编辑][删除] 发表:2012-03-02 13:36:25 
于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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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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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5
No.13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瞧一瞧,看一看

[编辑][删除] 发表:2012-03-02 13:42:20 
liaoyi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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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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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6
No.14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是之前的 还是更新的?


[编辑][删除] 发表:2012-03-02 13:51:19 
fyy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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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No.15

Re: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

kan kan

[编辑][删除] 发表:2012-03-02 14: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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