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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新定式公证书格式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二)公证软件:诺特瑞公证业务软件·公证管理信息平台·OA自动化·公证网站建设·身份证阅读器·公证卷宗电子照排系统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适用新定式公证书格式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二)
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 经司法部与外交部会商,现就适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第九式“出生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时,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其父母公民身份号码的充分证据,公证证词中可以不载明其父母的公民身份号码。 二、公证机构办理结婚公证,如果无法核实申请人是初婚还是再婚,可以适用第二十一式之三“已婚(初婚)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事项”一栏表述为“已婚”。 三、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证明非证照类文书时,也可以适用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但公证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 四、适用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时,可以选择以下表述之一作为公证词中的“证明结论”: 1、兹证明……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 2、兹证明……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前面的复印件所附的XX文译本内容与XX文原本相符。 3、兹证明前面的……的原件属实。 4、兹证明前面的……的原件属实。前面的原件所附的XX文译本内容与XX文原本相符。 适用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时,不得将证明结论中的“原件属实”改为“印鉴(签名)属实”,或者改为“原件属实,原件上的印鉴(签名)属实”,也不得在证明结论中增加限制公证机构所承担责任的表述。 五、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本内容与原本相符以及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指印)属实的,不论被证明的文书属于证照类文书还是非证照类文书,均可以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或者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六、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时,如果证明文书上的签字属实,或者证明申请人亲临公证员面前盖章,应当严格依据该格式的内容出具公证。如果仅证明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可以选择以下表述之一作为公证词中的“证明结论”: 1、兹证明前面的XXXX《XXXX》的原件上的“XXXX”(单位全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印鉴属实(包括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下同)。 2、兹证明前面的XXXX《XXXX》的原件上的“XXXX”(单位全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印鉴属实,前面的原件所附的XX文译本内容与XX文原本相符。 3、兹证明前面的XXXX《XXXX》的复印件上的“XXXX”(单位全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印鉴属实。 4、兹证明前面的XXXX《XXXX》的复印件上的“XXXX”(单位全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印鉴属实,前面的复印件所附的XX文译本内容与XX文原本相符。 上述书名号前面的“XXXX”系指被证明文件的定语,具体用语可参照本通知第十条的规定。 七、证明公证书的译本内容与原本相符的(即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南非等国使用的“双号”公证书),适用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对证明结论可以作如下表述: 兹证明前面的( )XX字第XX号《公证书》的XX文译本内容与该公证书中文原本相符。 八、适用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时,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将被证明文件的定语“XXX(申请人)出示给本公证员的”改为其他用语。 适用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作出公证的,不得在证明结论中增加“原件属实”的内容。。 九、适用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事项”一栏使用被证明文书的通用名称表述,如毕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等(见附件),没有通用名称的,使用被证明文书的名称全称。 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事项”一栏表述为“签名”、“印鉴”或“盖章”(申请人亲临公证员面前盖章的,“公证事项”一栏表述为“盖章”;申请人未亲临公证员面前盖章的,“公证事项”一栏表述为“印鉴”)。 适用第三十五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事项”一栏表述为“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同时,还证明“译本内容与原本相符”的,“公证事项”一栏只表述为“复印件与原本相符”。仅对“译本内容与原本相符”作出证明的,“公证事项”一栏表述为“译本与原本相符”。 十、适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定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时,对被证明文件的定语所作的表述,原则上应当适用格式中所规定的定语,但颁证时间、颁证机构不明或难以表述时,以及涉及转代理、表见代理等情形时,可以使用下列能够强调被证明文件的唯一性的词语作为公证词中被证明文件的定语: 1、XXXX(单位全称)颁发的; 2、XXXX(单位全称)发给XXX的; 3、XXXX(单位全称)于XXXX年X月X日出具的; 4、XXXX(单位全称)出具的; 5、XXX(申请人)出示给本公证员的; 6、XXX(申请人)的; 7、XXX(申请人)所持有的; 8、编号为XXXX号的; 9、XXX(申请人)所持有的编号为XXXX号的; 10、XXX(申请人)所持有的第XXXX号; 11、在XXXX登记备案的; 12、XXXX所保管的; 13、XXXX所存档的; 十一、在执行以上通知中如有疑问,请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及时与省厅公证管理处联系。 接本通知后请立即转发所辖各公证机构照此执行。
附:常用证照通用名称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护照 (4)结婚证 (5)离婚证 (6)判决书 (7)未婚证明书 (8)出生医学证明 (9)机动车驾驶证 (10)毕业证书 (11)学位证书 (12)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13)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书 (14)营业执照 (15)税务登记证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17)许可证 (18)房屋所有权证 (19)机动车登记证书 (20)商标注册证 (21)发明专利证书 (22)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4)大学英语考试成绩报告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编辑][删除] 发表:2011-11-29 09: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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