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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证质量检查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质量管理,提高公证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司法部关于公证质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证案卷质量检查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错证和假证五类。 第三条 公证案卷质量的合格标准: (一)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执业区域内的证明业务或者相关法律事务; (二)公证事项由经年度考核并可以办理相应公证业务的公证员承办; (三)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身份和相关权利真实、合法,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 (四)申请表填写规范,申请事项符合公证受理条件,公证申请符合程序; (五)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证据材料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六)办证程序符合《公证程序规则》和专项公证细则的要求; (七)证据材料充分,证明材料为法定职能部门或者能够证实公证事项真实性的相关部门出具; (八)公证事项涉及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和翻译的,应当有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书和翻译文件等; (九)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记录规范、明确; (十)谈话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工作记录的询问内容,有针对性,记录内容详尽、准确,笔录(记录)时间、地点、签名等项目齐全,修改处加盖印章或者捺指印; (十一)摘抄、复印(复制)的有关资料清晰、完整,并有公证员、相关人员的核对意见和签名; (十二)材料原件不宜入卷的,其复印件应当经公证员核对签名/盖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三)公证书采用司法部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制作规范; (十四)报批、免批程序规范,手续齐全; (十五)公证收费符合标准,减免事项符合规定并有批准手续; (十六)公证书送达程序规范,回执填写内容明确、具体; (十七)公证案卷装订、归档符合司法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卷内材料排列顺序符合规定,随卷归档的声像制品存放保管符合规定。 第四条 公证案卷质量的基本合格标准: (一)公证申请材料内容填写不全或者不规范,但申办公证事项明确、公证申请人、代理人的签字、盖章、捺指印符合有关规定; (二)公证当事人、代理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相关权利证明基本齐全,但有欠缺或者瑕疵; (三)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提交的材料以及出证所依据的相关材料基本齐全,但有欠缺或者瑕疵; (四)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文字表述不当,或者证明的文书应当打印的未打印,但尚不影响公证书的真实、合法性; (五)核实有关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不规范,入卷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无公证员审核意见和签名/盖章; (六)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和工作记录内容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强,或者两名以上公证当事人未分别制作相关笔录,或者笔录内容修改处被询问人未捺指印(印章)确认; (七)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记录不规范; (八)依照有关公证细则,应当录音、拍照、录像的没有制作声像资料; (九)免批的公证事项无相关出证意见记录; (十)公证书证词的文字表述(包括译文)不够严谨,或者有个别错字、繁体字和不规范的汉字简化字,或者有个别多字、漏字,但尚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十一)公证书证词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准确,但尚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十二)公证书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现场宣读公证证词日期、审批日期、免批签发日期不规范,但尚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十三)公证书格式不规范,制作不规范,但尚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十四)公证收费、公证书送达、公证卷宗装订、归档等方面不够规范。 第五条 公证案卷质量的不合格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一)公证事项不属于本公证处执业区域,或者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二)卷内缺乏当事人申请材料,或者公证申请人身份不属实,或者公证申请人的代理人不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 (三)公证书由没有取得公证员资格的辅助人员办理或者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由不能办理该项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办理; (四)公证书虽然没有明显不真实、不合法之处,但案卷内材料反映该公证事项在办证程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且无法补救的; (五)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客观、真实、合法性的主要证据材料欠缺或者不符合要求,且不足以支持出具公证书; (六)公证事项未履行审批、免批程序,或者适用免批程序错误; (七)依照《公证程序规则》或者专项公证细则的规定,未对有关情况或者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八)公证当事人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不完全属实,或者是由非法定职能部门出具的无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九)公证证词的表述与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不一致; (十)公证书违反司法部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致使公证书文字表述存在法律上或者逻辑上的明显错误,或者公证书由于错、别字较多,挖补涂改严重,且未加盖校对章,直接影响到公证书的效力; (十一)公证收费严重违反收费规定,公证费减免不符合规定; (十二)公证案卷内没有送达回执,或者送达回执上没有收件人签名;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办证程序的情形。 第六条 错误公证书(错证)指公证书内容有错误或者违反办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证: (一)公证申请人无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公证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 (三)公证书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材料无法律效力,如:系伪造,或由非法定职能部门出具等; (四)公证员不直接接触当事人,违反程序办理的遗嘱、收养、委托、声明等规定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公证; (五)其它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和专项公证细则规定出具的公证书。 第七条 假证(虚假公证书)指公证书是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或者内部工作人员非经合法程序私自制作的公证书;公证书是公证员明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行为、其他事实和文书是不真实的,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故意或者弄虚作假作出的公证证明。 附:公证质量检查登记表 四川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转自四川法律在线)
[编辑][删除] 发表:2007-11-03 0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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