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证质量检查评判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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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青岛市公证质量检查评判标准(试行)



发文单位:青岛市公证员协会 发布日期:2003-12-30 执行日期:2004-2-1
 
  为规范和统一公证质量检查标准,增强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严格办证程序,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以及司法部、司法厅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项目、分值、扣分标准

  (一)公证申请与受理(10分)

  1、申请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一栏内容填写不全。

  2、申请的公证事项没有填写。

  3、提交的证明材料名称没有填写。

  4、申请人、代理人没有亲自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捺指印),公证接待人没有签名。

  5、申请表其他应当填写的内容没有填写。

  6、涉及财产权利的公证,当事人在外地,确实不能亲自向公证处申请,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无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7、当事人已在境外,其委托行为不符合司法部司发函[1991]235号文件规定。

  8、无公证受理通知单或当事人未在受理通知单上签名(或盖章、捺指印)扣分标准:出现第1、2、3、5项之一的各扣1分;其他各扣5分,最多扣10分。

  (二)公证审查、调查(55分)

  1、主体资格审查(10分)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缺少申请人有效身份证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2)申请人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缺少有效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批准文件、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缺少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有代理权资格的文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扣分标准:每出现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2、公证事项审查(35分)

  (1)被证明的文书内容不完善,文字表述不准确,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或盖章、捺指印)不齐全。

  (2)缺少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与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符。

  (3)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履行批准、登记、认证、许可等手续的未履行。

  (4)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没有调查核实材料。

  (5)当事人提交的被证明的文书原件(草稿)或公证员代拟(打印)的被证明文书,修改处未加盖当事人印章或捺指印确认。

  (6)依照程序规定应当录音、拍照、摄像的没有音像资料。

  (7)依程序规定应当预留当事人全部指印的没有预留指印档案。

  (8)从有关单位摘抄、复印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未交提供材料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确实不予盖章的,未注明证据材料来源及调查取证人签名。)

  扣分标准:每出现一项扣10分,最多扣35分。

  3、笔录制作(10分)

  (1)接谈时间(一般应写到时或分)、地点,询问人、记录人姓名,以及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填写不全。

  (2)笔录未记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或向被询问人宣读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捺指印)。

  (3)询问内容不明确,没有针对性,反映不出对公证事项及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全部过程。

  (4)外出调查笔录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名,无其他公证人员或见证人签名。

  (5)应当分别作笔录的(如合同或协议公证、继承公证有两名以上继承人或两名以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以及其它应当分别作笔录的公证事项),合在一起作。

  (6)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的,笔录上没有载明。

  (7)笔录修改处被询问人未捺指印确认。

  扣分标准:出现第2、3、4、7项的各扣5分;其他各扣1分,最多扣10分。

  (三)公证书原本与审批(5分)

  1、无公证书原本。

  2、公证员签发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3、主办公证员承办的公证事项,公证书原本未盖“主办公证员承办免予审批”章。

  4、打印的公证书与公证书原本内容不一致。

  扣分标准:出现第1、2项之一的各扣5分,其他各扣1分,最多扣5分

  (四)公证书(10分)

  1、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规定,证词与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如签名、盖章、捺指印)不一致,引用法律不准确或不完整。

  2、被证明文书应当采用打印件的未打印。

  3、公证书用纸规格、打印格式或字体不符合规定要求。

  4、公证书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错误或数字、日期不准确。

  5、应当采用要素式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未使用要素式公证书。

  6、公证书无公证员签名章或公证处印章。

  7、应当贴照片的未贴照片。

  8、公证书有挖补涂改或修改处未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9、公证处落款名称以及落款日期书写不规范。如在国内和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规范落款为“××省××市(区)公证处”;涉外公证书规范落款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公证处”。

  10、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不一致或与现场监督宣读的公证词日期不一致。

  11、公证书译文或被证明对象译文内容错误。(指公证处自己翻译)

  扣分标准:出现第1、4、5、6、8、10、11项之一的各扣5分,其他各扣2分,最多扣10分。

  (五)公证书送达(4分)

  1、送达人、收件人(或代收件人)没有签名(确实不能签名的未盖章、捺指印);送达方式、送达地点、收件日期等事项填写不全。

  2、代收件人没有提交委托书(谈话笔录已记录指定代领人的除外)和有效身份证件。

  3、收件人需要邮寄送达的,未书面明示或笔录未有记载,邮寄凭证未粘贴附卷。

  扣分标准:每出现扣2分,最多扣4分。

  (六)公证收费(3分)

  1、公证收费明显违反收费标准。

  2、减免收费无审批手续。

  3、无收费单据。(收费单据为三联单的应复印存卷或注明收费数额及收费单据编号)扣分标准:每出现一项扣1分。

  (七)公证卷宗(13分)

  1、公证卷宗立卷、归档不符合司法部《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2、卷宗封面内容填写不全,公证事项及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不准确。

  3、卷内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未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审核日期及核对人签名。

  4、公证文书用纸及证明材料用纸规格(应为A4)不符合要求。

  5、需要寄送涉台公证书副本的没有寄送副本。

  6、需要核验的涉外公证书没有核验,而且没有说明原因。

  7、台湾出具的十四类公证书没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核对。

  8、备考表填写不全。

  9、立卷人、检查人没有签名或盖章。

  10、封底没有封签。

  扣分标准:出现第5、6、7、项之一的各扣2分;其他各扣1分。

  二、公证质量检查评判等次

  公证卷宗质量检查满分为100分。分为合格卷、基本合格卷、不合格卷和错证、假证。

  (一)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卷。

  (二)得分在60分至89分为基本合格卷。

  (三)得分在60以下(不含60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卷:

  1、非涉外公证员借用涉外公证员签名章出具的涉外或涉台公证书;

  2、非执业公证员借用公证员签名章出具的公证书;

  3、缺少当事人申请材料;

  4、公证书依据的主要证据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要求;

  5、公证书格式违反规定,致使公证书文字表述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明显错误;

  6、公证书未进行审批(主办公证员除外 )或报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错证:

  1、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意规避法律、政策规定;

  2、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3、违反公证管辖规定越权办理的公证;

  4、公证书或被证明文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

  5、公证书依据的主要证据材料无法律效力;

  6、其他严重违反办证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公证书。

  (五)公证员明知公证对象不真实或公证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故意是违反公证程序,甚至弄虚作假出具的公证书认定为假证。

  三、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质量检查标准,执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的《保全证据等三类要素式公证书质量标准》和《保全证据等三类要素式公证书质量检查评分细则》。

  四、本标准由青岛市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编辑][删除] 发表:2007-12-02 12: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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