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成立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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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成立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筹备成立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0年5月23日 司发函〔199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公证员协会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成立。根据该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的任务主要包括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开展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公证人及公证团体的交流活动等六项内容。开展这些活动,均需各地配合。目前有一些省(区、市)多次提出要求成立公证员协会,有的已在着手进行筹备。鉴于各地情况不尽相同。现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筹备成立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是否成立公证员协会,原则上主要根据涉外公证业务的开展情况和对外交流的需要,特别是沿海各省、市要根据对港、澳、台工作的需要而定,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凡需要成立并且条件已具备的地方,可着手筹建公证员协会;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可建立公证协会筹备组,该筹备组的任务是:①负责本省(区)、市)成立公证员协会的各项筹备工作;②承办中国公证员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2.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不论是成立公证员协会,还是成立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均需采取与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协会会长或协会筹备组组长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以由主管公证工作的副厅(局)长,也可以由公证管理处处长担任会长或组长。
  3.条件具备,又需要筹备成立公证员协会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先报司法部批准后,再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目前各省(区、市),不要争于成立协会,如工作需要可先以筹备组名义开展一些与协会有关的业务。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0年05月23日 实施日期:1990年05月23日 (中央法规)


[编辑][删除] 发表:2009-05-14 10: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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