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公证版块≡公证法律法规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小字报:

发表 回复 您是第1956个读者 适合打印机打印的版本预览 
 主题: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风萧萧兮易水寒
总发贴数:
83
注册时间:
2006-11-08
No.1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宁司〔2011〕78号
市公安局下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维护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正常公证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办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打击和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以司法预防为理念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服务已介入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促进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健全社会信用、保障市场秩序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涉及公证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损害了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有序。为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
  (一)违法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二)违法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向公证机构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证明文件等,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人伪造公证书,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公证书过程中,实施了伪造公证机构印章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公证书实施诈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行为人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寻衅滋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呈报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行为人实施上述(二)、(三)、(四)项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七)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以上违法犯罪的,按照共同违法犯罪论处。
  三、加强协作配合,明确工作重点,共同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宣传和防范工作,共同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一)建立协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报会商机制等方式,加强工作交流,共享信息。公安机关对公证机构派员前来核查当事人户籍、身份档案信息的,要予以配合和提供便利。公证机构应建立相应造假行为的档案,长期保存、及时更新,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并将档案信息和公安机关共享。
  (二)加强重点监管。公安机关对刻字、印刷等特种行业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等重点领域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伪造、买卖印章、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和培训,提高防范能力。各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的审查,重视利用高科技手段防范公证中的造假行为。
  (三)明确工作分工。公证机构发现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并保留好违法犯罪证据。公安机关接到公证机构报案或群众举报后,应及时出警并调查取证;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
  (四)加大宣传力度。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曝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以震慑有违法犯罪行为嫌疑的人员,对市民进行法制教育。
南京市司法局
2011-05-13


[编辑][删除] 发表:2013-07-25 11:06:19 
收藏帖子 | 取消收藏 | 返回页首 
公证服务网

《 公证服务网 》

Powered by 公证服务网 © 2008-2024
Script Execution Time:42ms
★给仲老师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