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2011年版定式公证书格式的意见(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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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关于适用2011年版定式公证书格式的意见(江苏)

各市公证协会:

为顺利推行实施司法部下发的2011年版定式公证书格式,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1、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省厅统一要求,于2011年10月15日起适用2011年版定式公证书格式制作公证文书,不再适用1992年版公证书格式和省司法厅2002年下发的《公证书格式汇编》,且不得擅自增删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的内容。

2、同一公证事项,既可以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或第二类“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书格式”,又可适用第三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书格式”的,应尽量选择适用前两类公证书格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公证价值,发挥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功能作用。但是,选择适用前两类公证书格式大多要求公证员进行实质性审查,各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各项证明材料的审查核实义务,避免加大自身执业风险。同时,即使选择适用第三类公证书格式进行形式审查的,也应当对该文书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等情形进行审查。

3、委托、声明、赠与、受赠、遗嘱、保证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中,申请人的签署地点如果不是在本公证处,则应写明具体签署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例如“在位于XX市 XX区XX街XXX号的XXX家中……”。

4、发往台湾使用的无犯罪公证书和未婚公证书,公证词表述为“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发往香港或澳门使用的无犯罪公证书和未婚公证书,公证词表述为“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

5、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落款仅打印“江苏省XX市(县)XXX公证处”。

6、公证书中所需粘贴的申请人的照片应当是标准二寸免冠照片。对于第九式出生公证书、第十五式学历公证书、第十六式学位公证书、第十七式之一自然人经历公证书、第十八式职务(职称)公证书格式,可以根据需要粘贴申请人照片。

7、关于公证书中申请人基本情况所包括的信息。国内公证自然人基本情况必填项目: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必填项目: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必填项目: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申请人申办公证时未提供居民身份证,而是提交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应当参照中公协下发的《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公证书中载明其他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公证书需载明的“台胞的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是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号码,不能载明台湾身份证号码或台湾护照号码。

二、关于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8、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书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公协《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公证机构如不能保证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参照中公协《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9、如果申请人为二人以上,公证书可以表述为:“兹证明XXX、XXX和XXX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

三、关于适用第三式“赠与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0、办理赠与公证,通常采用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的方式进行公证,适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四、关于适用第九式“出生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1、非婚生子女可以载明“生父不详”。孤儿可以载明“父母不详”。

12、申请人申办涉及养父母、继父母关系的公证,公证机构应当适用第二十二式之一“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不适用第九式“出生公证书格式”。在为涉外收养弃婴办理公证中,通常以为弃婴办理出生公证(注明父母不详)和与养父母的的亲属关系公证两份公证书的方式出证,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出生公证书中注明养父母的姓名,即注明“XXX的养父是XX,XXX的养母是XX”。

五、关于适用第十一式“死亡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3、依据司法部(97)司公字019号文件,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在保留“申请人”和“公证事项”的同时,应当注明死者的出生日期和生前住所,即:

……兹证明XXX,男(或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X省XX市(或县)XX街(或村),于XXXX年X月X日在XX省XX市(或县)因XX死亡。

六、关于适用第二十一式“婚姻状况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4、适用第二十一式“婚姻状况公证书格式”出具结婚公证书,“公证事项”一栏均概括地表述为“结婚”,不表述为“已婚”、“初婚”、“再婚”,并均适用第二十一式之三,不宜适用第二十一式之四。

15、申请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公证机构可以适用第二十一式之一“未婚公证书格式”为其出具“未婚公证书”,且公证书不再注明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公证词表述为:

兹证明XXX至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发往泰国使用的未婚公证书,证词中增加父母亲姓名,证词为:

兹证明XXX至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登记结婚。XXX的父亲是XXX,XXX的母亲是XXX。

16、适用第二十一式之二“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时,将公证事项表述为“未再婚(离婚或者丧偶)”。

七、关于适用第二十二式之一“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7、用于申请赴澳大利亚定居的,公证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相关内容,表述为:

兹证明XXX(申请人)是XXX(关系人)的XX(父亲或母亲);XXX(申请人)是XXX(关系人)的XX(母亲或父亲);申请人XXX、XXX夫妇只有上述X儿子(或女儿或子女)。

八、关于适用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8、适用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证明印鉴(签字)属实的内容。如果增加该项证明内容,公证词内容可以表述为: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YYYY《XXXX》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XXXX的印鉴和XXX的签字均属实。

19、对于发往美国、奥地利、韩国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要求另行附“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的,公证机构适用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另行出具“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公证事项一栏表述为“译本内容与原本内容相符”,公证词表述为:

兹证明前面的(   )XX字第XX号《公证书》的英文(或其他外文)译本内容与该公证书中文原本相符。

各地在适用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省公证协会秘书处联系。

江苏省公证协会

二O一一年十月


[编辑][删除] 发表:2011-10-14 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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