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证机构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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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新疆公证机构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一、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公证处和公证员都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当事人应当予以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二、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公证处共同实施对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申请的审查、批准。
    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服务费用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工作中发现受理的公证业务需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可以告知公证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四、公民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先向有公证管辖权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除外;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条件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公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向同级公证工作管理部门出具《公证法律援助函》,由公证管理部门确认后,出具《公证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公证处。公证管理部门指派公证处应当遵循就近、便民、高效的原则。
五、公证处在接受公证法律援助指派后,应当依法办理公证。同时与公证当事人签定公证协议书,协议书上注明是公证法律援助案件。如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处可先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就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条件情况报送公证管理部门确认,由公证管理部门送法律援助机构补核。未履行本《办法》报批手续,但已履行公证处内部审批程序的,其法律援助补贴由公证处自担。
六、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公证费用列入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公证处自公证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申请补贴。
(一)《公证法律援助决定书》;
(二)《公证协议书》;
(三)《公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单》;
(四)《公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表》。
决定提供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法律援助案件一审补贴标准支付。
七、公证处和公证员在承办公民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已被撤消的;
(三)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公证员每人每年义务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数量为2至3件。

与法律援助相关的附件、表格,请见:http://www.fzxj.cn/view.asp?id=7928


[编辑][删除] 发表:2012-03-02 16: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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