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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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成公发[2012]271号
各区(市)县公安局、司法局,市公安局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公证处:
    为维护公证执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以及伪造、变造或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证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预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近年来,涉及公证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或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现象日益猖獗,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证乃至整个社会的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社会影响。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准确定性,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
    (一)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故意向公证机构提供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故意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故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为人伪造、变造公证书,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公证书的过程中,实施了伪造公证机构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行为人实施上述(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八)违法行为人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寻衅滋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分工负责,明确查处和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
    (一)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公证机构、公证员加强对公证当事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的文书、证明材料的审查核实;定期对一线工作人员开展证件识别知识培训,提高其辨别证件真伪的能力。
    (二)公证机构、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利用虚假证明材料等骗取公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保存证据的同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公安机关派出所、刑侦部门、经侦部门、治安部门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对公证机构和群众的报案或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要迅速受理,及时出警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它职能部门查处。
    (四)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加强协作,形成查处和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合力
    (一)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信息和会商工作措施,定期总结查处和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配合和案件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措施,制定有效防范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研究部署重大案件的联系配合工作,协调双方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的相关事项,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共同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各公证机构要加强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行为的防范,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严格程序规范和办证监管。
    (四)各级公安机关对公证机构派员前往核查当事人户籍、身份档案信息的,要予以配合和提供便利。各公证机构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案件,要建立造假行为档案和报案登记制度,并及时更新、长期保存,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五)各公证机构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接到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后,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分别报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并向市司法局备案。司法行政机关针对各类案件的调研、分析信息应及时反馈公安机关,同时要求公证机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曝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以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加强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2012年10月22日


[编辑][删除] 发表:2013-07-25 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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