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员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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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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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中国公证员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1999年7月16日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保证中国公证员协会业务活动的开展,履行协会的职责,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六条、第七条、第
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种类
    中国公证员协会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两种。
二、会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核发我会的《收取会费许可证》,个人会费的年度会费为5元,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人均收费不足2万元的交会费100元,人均收费不足3万元的交会费200元,人均收费3万元以上的交会费300元。已交纳团体会费的各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不再交纳个人会费。
三、收缴办法
    中国公证员协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筹备组)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区域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上一年度会费收齐后上交中国公证员协会。汇款时连同会费缴款书(附在银行信汇单后)一并汇入我会帐户。逾期未交纳会费的,将停止向其提供信息、资料,取消其
参加学术交流、理论研讨和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四、会费支出
    1. 中国公证员协会机关的各项支出;
    2. 为会员提供信息、业务学习资料;
    3. 召开中国公证员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
    4. 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
    5. 会员福利事业;
    6. 其他必要的支出。
五、会费管理
    1. 建立会费收支帐目,实行帐目公开、定期进行检查;
    2. 建立会费预决算制度。每年作出会费支出预算,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财务报告。
    3. 团体会员会费因特殊情况需减免时,须正式行文报告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六、域外会员会费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会员的年度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依国际惯例,另行确定。
七、本办法自1999年7月16日起施行。1995年5月22日发布的《中国公证员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编辑][删除] 发表:2013-11-18 19: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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