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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是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DIV>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等12个省(区、市)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意义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公证活动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量涌现,人民法院面临的办案压力空前增大。为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公证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丰富公证服务内容,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有力辅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积极稳妥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意义,积极为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创造条件,扎实推动此项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试点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要选择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公证机构服务能力强的地方,积极稳妥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 三、建立健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工作机制 试点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要建立健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二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协调联络工作。三是建立业务指导关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业务指导,确保公正高效办理案件。 四、加强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DIV>
[编辑][删除] 发表:2023-12-01 08: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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