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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点击:1728  日期:2021年9月30日 复制链接

吉人社联〔2021〕14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专业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公证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2日  

  吉林省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证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专职从事公证工作,评审公证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四条 全省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司法厅具体负责组织管理。
  省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每年从公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组成公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公证专业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公证员初级职称采取认定的方式。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公证员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采取考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按规定参加公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人员;
  (二)近3年受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人员;
  (三)近5年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纳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解除的人员;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四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公证员工作满1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员工作满3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一)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第四章 三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四级公证员工作且任职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四级公证员工作且任职满4年。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案卷。
  (二)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指导四级公证员从事公证业务,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第五章 二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与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三级公证员工作且任职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三级公证员工作且任职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三级公证员工作且任职满5年。
  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一)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案卷。
  (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三)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四)在公证业务工作中,能总结出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推广,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表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第六章 一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与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二级公证员工作且任职满5年。
  第十八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一)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较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案卷。
  (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和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三)工作业绩突出,办案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和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四)成功承办两件以上国内或省内有重大影响力的公证,或参加过两项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项目的法律实务,并取得明显实际效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表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公证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二)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第七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省司法厅负责对上述材料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吉林智慧人社大人才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第八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盲评初审。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答辩复审。评委会组织对申报公证专业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答辩。
  第二十五条 专家共议。评委会根据材料审核和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通过人员,超过三分之二票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果。省司法厅将评审结果在吉林省司法厅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联字〔2004〕23号)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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